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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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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平衡型基金應在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這意味著,平衡型基金的名稱需要明確表明其風險平衡的特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是台灣的法規,訂定於1993年10月30日,並由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布。該法規旨在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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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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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1 條規定:「平衡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平衡字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