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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1-1 條

  1. 1.多重資產型基金指得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3. 3.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第一項投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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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1-1條: 1. 多重資產型基金是指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多種資產類別,且投資於這些資產類別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七十。 範例:例如一個多重資產型基金的淨資產價值是100萬元,那麼這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本會核准的其他投資項目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70萬元。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時,根據其投資策略的需要,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的總金額,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的限制。 範例:假設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時,根據其投資策略,希望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的金額超過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的限制,那麼根據第31-1條,是允許這樣做的。 3. 本管理辦法根據國內外證券市場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發展狀況,有可能調整第一項投資比率。 根據這條條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可能根據市場和業務發展情況,調整投資於多重資產型基金的比率。 以上資料來源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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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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