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基金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有價證券。 2. 不得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除外。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不得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其他基金或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結果的情況除外。 5. 不得投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事業有利害關係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6. 不得使用基金買入本基金的受益憑證,但受益人申請買回或基金結束時收回受益憑證的情況除外。 7. 除投資正向浮動利率債券外,不得投資結構式利率商品,但以結構式利率商品為主要投資標的且以此為名的情況除外。 8. 每一基金對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9. 每一基金對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持股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而對於由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的全部基金對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持股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10. 每一基金對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的百分之三;而對於由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的全部基金對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的百分之十。 11. 每一基金對於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但組合型基金或符合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除外。 12. 除符合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外,每一基金對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百分之十;而對於由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的全部基金對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13. 每一基金對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的百分之十。 14. 不得將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但符合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況除外。 15. 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16. 每一基金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情況除外。 17. 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的情況除外。 18. 每一基金投資於由本會核准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的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也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在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額的百分之十。 19. 不得從事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的不當交易行為。 20. 不得從事本會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以上的規定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訂定的,這些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基金投資人的權益,確保基金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基金在投資組合的選擇上有一系列的限制,以確保基金的風險控管以及投資的多樣性。同時,基金也受到對於金融憑證、公司債、結構式利率商品等的投資上限限制,這些限制有助於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10 條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2021年1月1日修正) 3.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說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14&parentpath=0,2 4. 沃德世界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格投資人專用於自用樓宇之出租。司法院大法官第 791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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