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交易範圍應符合以下規定: -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的公告,期貨商有權受託進行交易,包括證券相關的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和期貨選擇權契約。 - 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在非交易所進行有關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指數的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交易。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了符合基金的投資策略,可以經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專案核准,免除前項第一款所限制的交易。 3. 前述交易的比率、風險暴露的計算方式和相關規範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由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的情況下,運用除了第37條之一規定的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外的基金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比率,可以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不受前項比率限制,但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一百。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內部控制制度中應定義基金進行上述交易的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和會計處理事宜,並經董事會通過。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允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但必須符合特定的規定和限制。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會根據比率、風險暴露的計算方式訂定相關規範。在特定情況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以申請核准不受交易比率的限制,但風險暴露不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一百。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基金從事上述交易時的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和會計處理事宜,並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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