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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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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投資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和範圍。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下是限制投資的有價證券類型: 1. 上市有價證券。 2. 上櫃有價證券,即經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 3.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的承銷有價證券。 4. 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等募集發行的債券。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的基金受益憑證。 6. 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項目。 至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的種類和範圍則由主管機關(本會)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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