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上市有價證券。 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 三、經本會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四、政府債券及募集發行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六、經本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七、其他經本會核准得投資項目。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其種類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