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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數股票型基金指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2. 前項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准之有價證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成分證券配置比例,並於指數名稱標明平衡字樣。
  3. 第一項標的指數,應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4. 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以單一連結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之。
  5. 前項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所定情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應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通知或其他相關通知後報經本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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