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2條的規定,指數型基金是指將基金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根據第32條第2項的要求,指數型基金的標的指數需符合以下條件: 1. 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2. 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這意味著指數應該能夠全面反映相關市場的整體狀況。 3. 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這意味著指數成分證券應該分散在不同的項目中,並且易於買賣。 4. 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這表示指數的相關資訊應該對投資者透明,並且容易獲取。 5. 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標的指數及其相關證券在運作中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些要求的目的在於確保指數型基金能夠提供投資者穩定的追蹤和模擬標的指數的表現,並且讓投資者能夠充分獲取相關資訊並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2 條。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解釋(http://www.fsc.gov.tw/uploaddowndoc?file=D&id=0058068709)。 舉例:假設某指數型基金打算追蹤台灣股市的加權指數,該基金的標的指數需經過台灣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具專業能力和經驗的機構編製。指數應能夠代表台灣股市的整體狀況,並由具備市場代表性的成分證券組成。這些成分證券應該具備分散性和流動性,以確保投資組合的穩定性和易於買賣。此外,標的指數的相關資訊應該充分揭露,投資者能夠方便地取得這些資訊。最後,標的指數及相關證券不得違反台灣的其他法律法規。通過符合這些要求,指數型基金能夠提供投資者一個可靠的工具來追蹤和模擬台灣股市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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