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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數型基金指將基金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以追蹤、模擬、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2. 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三、指數成分證券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 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五、無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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