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數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之指數或指數表現。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3 條》,指數型基金應在基金名稱中清楚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的指數或指數表現。這意味著該法條要求基金公司在基金名稱中明確說明該基金追蹤的指數或指數表現。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例子: 例如,假設有一個名為「ABC指數型基金」的基金,它的基金名稱清楚地顯示該基金追蹤ABC指數的表現。在這種情況下,該基金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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