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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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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