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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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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4 條》,指數型基金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的指數名稱:在契約中應明確指定所追蹤的標的指數的名稱。 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契約中應包含有關指數授權契約的重要內容,包括簽約主體的義務和責任、指數名稱的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用、契約終止相關事項以及其他重要內容。 三、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其通知及公告方式:契約應規定當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如何通知投資人及公告這些事項。 四、持股資訊與公布週期:契約應規定提供持股資訊的方式和公布週期。 例如,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規定,如果指數型基金的契約採用的是台灣加權股價指數作為標的指數,則契約應明確指明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的名稱。另外,契約中應該包含重要的指數授權契約內容,例如簽約主體的義務和責任,指數的授權使用方式,指數授權費用等。如果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並且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契約應該規定如何通知投資人以及公告這些事項的方式。此外,契約還應該明確提供持股資訊的方式和公布週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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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4 條規定:「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標的指數名稱。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