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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
-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因指數組成內容調整或因應指數複製策略所需,且符合本會所定條件者,得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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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的規定如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可以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是,當投資任一有價證券的總金額超過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時,不能超過該成分證券在該指數中的權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如果因為指數組成內容的調整或者為了遵循指數複製策略的需要,且符合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條件,可以不受前項但書的限制。 這些規定意味著指數型基金在投資有價證券時,可以不受一些特定規定的限制。然而,如果某一有價證券的投資金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則有限制並且不能超過該成分證券在該指數中的權重。此外,如果符合條件,指數型基金也可以不受前述限制。請注意,這些解釋是根據問題中提供的資料和相關法規進行推論,具體的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和該法規的解釋性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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