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8開新分頁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 §19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19開新分頁第 二 節 股票型基金 §25開新分頁第 三 節 債券型基金 §27開新分頁第 四 節 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30開新分頁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 §32開新分頁第 六 節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37開新分頁第 七 節 組合型基金 §42開新分頁第 八 節 保本型基金 §44開新分頁第 九 節 貨幣市場基金 §47開新分頁第 十 節 其他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基金 §50開新分頁第 四 章 基金之私募 §51開新分頁第 五 章 基金之保管 §57開新分頁第 六 章 受益憑證 §64開新分頁第 七 章 基金之買回 §70開新分頁第 八 章 基金之會計 §72開新分頁第 九 章 基金之變更、存續、終止、清算 §78開新分頁第 十 章 基金之合併 §83開新分頁第 十一 章 附則 §90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三 章 基金之種類›第 五 節 指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36 條(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範例。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