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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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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31-2條,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這表示當一個基金是多重資產型基金時,基金名稱必須清楚標示其多重資產的特性。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讓投資人一目了然地辨認出該基金的投資策略和風險分散程度。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基金的投資組合包含股票、債券和不動產等多種資產類別,該基金的名稱應包含「多重資產」這個字樣,例如「ABC多重資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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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1-2 條規定:「多重資產型基金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多重資產字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3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