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第40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時,該事業應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的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這些措施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 相關參考資料中並無明確提到此條例的範例或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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