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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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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第40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時,該事業應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的風險監控管理措施。這些措施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 相關參考資料中並無明確提到此條例的範例或相關案例,所以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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