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借入有價證券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符合該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訂定的需求,且基金持有的有價證券不足以滿足實際需要的事由為限。 2. 每個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的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此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基金借入國內有價證券時,還必須按照相關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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