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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3 條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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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3條,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這條規定旨在確保組合型基金有足夠的分散風險,並限制每個子基金的投資比例,以降低可能的風險。例如,如果一個組合型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000,000元,那麼每個子基金的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300,000元。如果這個基金選擇投資六個子基金,則每個子基金的投資比例應相應調整,確保不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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