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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一組合型基金至少應投資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組合型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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