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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機構保證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保證型基金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保證機構保證,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證之基金;保護型基金係指在基金存續期間,藉由基金投資工具,於到期時提供受益人一定比率本金保護之基金。
  2. 保護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3. 保本型基金之保本比率應達投資本金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增加保本型基金投資效率,得以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從事國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並遵守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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