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募集基金,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的信託業若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以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產的義務由信託業來執行,並由信託監察人進行監督。這表示信託業必須負責管理和保管基金的資產,而信託監察人則負責監督信託業的執行情況。根據這項法規,信託業的義務包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和適當運用,同時也需履行相關的報告和監管要求。信託監察人則負責確保信託業遵守法規、規章和監管機構的要求,以確保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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