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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5 條
-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2.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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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後,應在收到申購價金後的七個營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給申購人。其中,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的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製作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的日期。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法令及管理規則-證券期貨法令查詢](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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