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2. 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6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