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後,應在收到申購價金後的七個營業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給申購人。其中,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的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製作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的日期。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法令及管理規則-證券期貨法令查詢](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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