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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4 條
- 1.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 2.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之權利,依其受益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基金追加發行之受益權,亦享有相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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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4條所規定: 1. 基金之受益權將按照受益權單位總數進行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證的受益權單位數則根據受益憑證上的記載來確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4 條 2. 受益人擁有根據受益憑證上所記載的內容行使受益憑證權利的權利。基金追加發行的受益權也享有同樣的權利。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4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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