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63

快速跳轉
  1. 1.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並經本會准。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
  3. 3.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得命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本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4. 4.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協議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者,應先經本會核准。
  5. 5.前四項之承受、移轉或更換事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
  6. 6.本會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指定或命令前,得由信託業公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業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3條,關於基金保管機構的問題,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原因無法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尋求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接管其基金保管業務,并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無法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處理,則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接管。被指定的基金保管機構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拒絕接管。 3. 如果基金保管機構在保管基金時顯然不善,主管機關有權命令其將該基金轉移到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基金保管機構進行保管。 4. 如果基金保管機構辭去保管職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其協商或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此更換應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5. 前四項提到的承受、轉移或更換事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 6. 在主管機關指定或命令之前,主管機關可先透過信託業公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接手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3 條規定:「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