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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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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
  2. 2.政府或法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7條,當受益憑證為多人共有時,共有人應推派一人來行使受益權。這意味著多個受益人必須選擇其中一人作為代表,負責行使受益權。舉例來說,如果有三個人共同擁有某個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則他們需要推派一個人來代表他們處理信託基金事務。 2.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7條,當政府或法人成為受益人時,必須指定一個自然人代表來行使受益權。這表示政府或法人無法直接行使受益權,而需要指定一個自然人代表來處理相關事務。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政府機構投資了一個信託基金,則他們需要指定一個該機構內的自然人代表來代表他們處理相關的事務。

  • 法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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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7 條規定:「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