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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2.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3. 前項轉讓,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4.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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