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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8 條
- 1.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 2.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 3.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 4.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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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文獻,可以逐項釋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8條的內容如下: 1.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自由轉讓之。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內容,受益憑證在法律沒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由轉讓。這表示擁有受益憑證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其轉讓給他人。 2. 受益憑證之轉讓,由受益人以背書交付,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內容,受益憑證的轉讓必須由原持有人以背書的方式交付給新的受益人。同時,受益憑證上也必須將新的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下來。 3. 前項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事業。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內容,如果在受益憑證轉讓時沒有將受讓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受益人名簿上,那麼該轉讓將無法對抗該事業。換句話說,該事業仍然認定原始的受益人是合法的持有人。 4. 受益憑證之轉讓以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為之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根據參考文獻中的內容,如果受益憑證的轉讓是透過帳簿劃撥或登錄方式進行的,那麼必須根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的規定進行。具體的作業流程和要求需要參考相關的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這些釋義是根據參考文獻中的相關法規和法例進行的,有助於理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68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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