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69 條
- 1.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本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
- 2.前項受益憑證應編號,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四、本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數。 五、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價金計算方式及費用。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七、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用之計算方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八、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九、受益憑證轉讓對象設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 3.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二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名稱及地址。
- 4.發行受益憑證,除不印製實體者外,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第69條,受益憑證的相關事項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照本會所定格式進行記載,並由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受益憑證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總數、發行日期、存續期間及得否追加發行之意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2. 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受益憑證的受益權單位數。 3. 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價金計算方式及費用。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5.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用之計算方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6.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7. 若受益憑證轉讓對象設有限制,則需標明限制的內容及其效力。 8.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如果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並設有信託監察人,則需在受益憑證上記載信託監察人的名稱和地址。另外,在發行受益憑證時,需進行簽證,其簽證事項則按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的規定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