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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