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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9 條
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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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9條,在基金因合併而導致持有的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所規定的比率時,除非是因為無償配股,否則不得再新增,並且必須在兩年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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