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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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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9條,在基金因合併而導致持有的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所規定的比率時,除非是因為無償配股,否則不得再新增,並且必須在兩年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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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9 條規定:「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