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因合併致存續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比率者,除因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9條,在基金因合併而導致持有的有價證券超過本辦法所規定的比率時,除非是因為無償配股,否則不得再新增,並且必須在兩年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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