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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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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8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進行基金合併時,相關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這表示合併過程中涉及到的費用,如行政費用、律師費用等都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承擔。 2. 若在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兩天的期間,受益人需要申請買回或轉換至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其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向受益人收取任何費用。這意味著在此期間內進行買回或轉換是無需支付額外費用的。 例如,假設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宣布要進行基金合併,並公告合併的相關細節。在公告日後的兩天內,受益人可以自由申請買回或將投資轉換至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其他基金,而且無需支付任何費用。這讓受益人在基金合併期間具有更多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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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8 條規定:「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