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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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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