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7 條,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以下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依據這項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完成基金合併後,需要提供有關合併基準日的消滅基金、存續基金以及合併後的存續基金的受益人人數和金額統計的資料。 舉例來說,假如公司A和公司B合併後成為公司C,公司C是存續基金,而公司A和公司B則為消滅基金,那麼在合併基準日之後的五天內,公司C需要提交有關合併前後受益人人數和金額的統計數據。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根據這項法規,合併基準日的消滅基金、存續基金,以及合併後的基金的淨資產價值計算必須由會計師出具無誤的意見書來證明。 舉例來說,假如公司A和公司B合併後成為公司C,那麼在合併基準日之後的五天內,負責合併事務的會計師需要提供一份合併後的基金的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的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根據這項法規,在完成基金合併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提交合併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和庫存資產明細表。 舉例來說,假如公司A和公司B合併後成為公司C,那麼在合併基準日之後的五天內,公司C需要提交合併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和庫存資產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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