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8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