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6 條》,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合併基準日後的二個營業日內,必須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的移轉與存續基金。在這期間,消滅基金持有的資產不能進行投資操作。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6條第1款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消滅一個基金,它必須在合併基準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開始進行資產移轉,並將相關資產轉移到存續基金中。在這段時間內,該基金不得進行新的投資操作。 2. 消滅基金可以免於清算。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6條第2款 範例:如果一個消滅基金符合相關規定,它可以免於進行清算程序。這意味著消滅基金不需要根據清算程序處理其資產,而可以按照其他規定進行移轉或處理。 3. 如果消滅基金持有集中保管的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移轉相關事宜,並提供基金合併核准函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的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6條第3款 範例:假設一個消滅基金持有了一些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的有價證券,對於這些證券的移轉事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出移轉申請,同時提供基金合併核准函及相關文件作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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