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產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成前不得進行投資操作。
  2. 消滅基金得免於清算。
  3. 消滅基金持有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委託基金保管機構檢具基金合併准函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之相關書件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辦理移轉相關事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