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5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過基金合併的核准後,應該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1. 核准合併的日期和文號。 2. 存續基金的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相關資訊。 3. 消滅基金的名稱。 4. 合併的目的和預期效益。 5. 合併基準日。 6. 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的計算公式。 7. 不同意合併的受益人可以在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的最後兩天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買回受益憑證的申請聲明。 8. 從合併基準日前一天開始直到消滅基金資產完全移轉給存續基金的日子結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的申購和買回聲明。 9. 換發新的受益憑證的期間、方式和地點。 10.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5條,當基金合併的申請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業應該迅速公告以下事項並且通知消滅基金及存續基金的受益人: 1. 基金合併核准函的日期和文號。 2. 存續基金的名稱、基金經理人、投資策略等相關資訊。 3. 消滅基金的名稱。 4. 合併的目的和預期效益。 5. 合併基準日。 6. 換發存續基金受益憑證單位數的計算公式。 7. 受益人可以在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的最後兩天內向證券投資信託業申請買回受益憑證。 8. 自合併基準日前一天起至消滅基金資產全部移轉於存續基金的日子結束前,停止受理消滅基金受益憑證的申購和買回。 9. 換發新的受益憑證的期間、方式和地點。 10.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5條第2項,這些公告從公告日起至基金合併基準日之間,不得少於15個營業日,但如果根據第83條但書的規定免除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的話,則不得少於30個營業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5條第3項,這些公告規定不適用於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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