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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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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二、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三、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 四、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五、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 六、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七、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八、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九、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十、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4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要申請基金合併,需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2. 董事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3. 受益人會議議事錄(未召開者得免附)。 4. 合併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 5. 估算受益權數換發比率及計算依據(含估算換發比率日合併基金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6. 基金合併作業流程表。 7. 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8. 申請日前七日內合併基金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9. 存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 10. 消滅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書(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11. 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參考資料來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4 條及其修正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適法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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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4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