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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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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但合併之基金為同種類、消滅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無重大修改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向本會申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的開放式基金,可以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合併。但是,合併的基金必須是同種類的,且消滅的基金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的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台幣五億元,且存續基金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沒有重大修改的情況下,可以不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向本會申請核准。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的開放式股票基金A的淨資產價值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平均低於新台幣五億元,且該基金將與該公司的其他開放式股票基金B合併,而基金B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容沒有重大修改,則該公司可以向本會申請核准合併,而無需經過受益人會議的同意。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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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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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3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