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本會之日起,就各項帳簿、表冊保存十年以上。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2 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結束後應自申報本會之日起保存各項帳簿、表冊十年以上。這意味著清算人需要保留清算期間所使用的各種帳簿和表冊的文件,並且保存至少十年以上。這條法規旨在確保清算過程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根據此法規,如果有需要,清算人應能提供相關帳簿和表冊的記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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