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1

快速跳轉
  1. 1.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選任符合本會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2. 2.基金因基金保管機構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致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得由清算人選任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本會准後,擔任清算時期基金保管職務。
  3. 3.除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基金存續範圍內,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條的規定: 1. 基金的清算人一般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但如果該事業符合本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情況時,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清算人。例如,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涉及利益衝突等情況,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清算人。 2. 如果因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情況導致基金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則清算人可以選任符合本會規定的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期間的基金保管職務。 3. 除非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清算人和基金保管機構在基金存續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相同。這意味著清算人和基金保管機構在處理清算事宜時,具有相同的權益和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1 條規定:「基金之清算人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