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條的規定: 1. 基金的清算人一般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但如果該事業符合本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情況時,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清算人。例如,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涉及利益衝突等情況,則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清算人。 2. 如果因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的情況導致基金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則清算人可以選任符合本會規定的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核准後,擔任清算期間的基金保管職務。 3. 除非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清算人和基金保管機構在基金存續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與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基金保管機構相同。這意味著清算人和基金保管機構在處理清算事宜時,具有相同的權益和責任。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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