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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2.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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