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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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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2. 2.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本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本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0 條提到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和相關要求。根據該條,清算人應在本會核准清算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基金的清算,並按照受益權單位數的比率將清算後的餘額分配給各個受益人。如果由於正當理由無法在三個月內完成清算,則可以在期限屆滿前向本會申請一次展延,但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清算人應將清算及分配方式向本會申報和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清算人應向本會報備處理結果,並通知受益人。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在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程序能夠按照透明、公平和有效的方式進行。清算人有責任及時完成清算程序,並確保受益人按照其受益權單位數比例獲得分配。同時,清算人還需要向本會和受益人報告清算情況,以便監督和確保程序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0 條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則(94.12.16 訂定)第 61 條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清算程序及相關事項」(95.6.30 發布)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清算程序之修正」(98.9.25 發布)

  • 清算人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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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0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本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