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9 條
- 1.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
- 2.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經本會核准後予以終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對基金之經理或保管顯然不善,經本會命令更換,致不能繼續執行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二、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三、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所定之標準。 四、因市場狀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五、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事業或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七、其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 3.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本會得命令終止之。
- 4.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二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 5.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79條,其內容如下: 1. 基金的存續期間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而定。 2.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經本會核准後才能終止: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因經理或保管機構對基金管理明顯不善,經本會命令換任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訂定的標準。 - 因市場情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或實際上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無法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接受,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其他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的終止情形。 3. 為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本會有權命令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應在屆滿後的兩天內申報本會備查。 5.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申報備查或核准後的兩天內公告終止情形。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3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