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79條,其內容如下: 1. 基金的存續期間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而定。 2.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經本會核准後才能終止: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解散、破產、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因經理或保管機構對基金管理明顯不善,經本會命令換任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本會訂定的標準。 - 因市場情況、基金特性、規模或其他法律或實際上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受益人會議的決議無法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接受,且無其他適當的事業或機構承繼權益和義務。 - 其他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的終止情形。 3. 為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本會有權命令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4.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應在屆滿後的兩天內申報本會備查。 5. 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申報備查或核准後的兩天內公告終止情形。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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