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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8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應報經本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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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78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契约的变更必须经过本会核准。经过核准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在两天内公告其内容。 参考资料: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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