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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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