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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7 條
基金投資所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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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77 條,基金投資所得應根據投資信託契約的約定進行分配收益。除非經過證券投資信託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否則基金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分配。此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在內部明確規定分配日期。 參考資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circular_detail.jsp&dataserno=200303240001&dtable=Type1&type=50&type_name=%E8%AD%89%85%E8%A8%083%EF%BC%8E%E8%AD%89%EE%8F%88%E6%8A%9581%EE%8F%88&tableName=tableType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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