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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本會申報。
  2.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本會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核閱,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3.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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