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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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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本會申報。
  2. 2.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本會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核閱,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3. 3.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應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第二季結束後的四十五天內,編制半年度財務報告;在每個月份結束後的十天內,編制月報,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根據第2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由會計師進行核閱,並經由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予以公告。 根據第3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和月報的申報應該通過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提交。 根據以上資料,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第7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需要編製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和月報,并且需要經會計師的查核或核閱,以及基金保管機構的簽署。這些報告需要透過同業公會提交給主管機關並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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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7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