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6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應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的第二季結束後的四十五天內,編制半年度財務報告;在每個月份結束後的十天內,編制月報,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根據第2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由會計師進行核閱,並經由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予以公告。 根據第3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和月報的申報應該通過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提交。 根據以上資料,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中,第76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需要編製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和月報,并且需要經會計師的查核或核閱,以及基金保管機構的簽署。這些報告需要透過同業公會提交給主管機關並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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