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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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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 二、經本會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有價證券指數之金融商品交易。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因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所需經本會核准者,得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3. 3.前二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定之。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本會核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得向本會申請核准不受前項比率限制,其風險暴露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的交易範圍和限制。根据第一項的規定,這些業務可以進行與期貨相關的交易,這些期貨交易已經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以及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非交易所交易的金融商品交易,這些金融商品可以與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有價證券指數相關。根据第二項的規定,为了符合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可以免除第一款的限制,前提是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第三項规定了融资比例、风险分配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规范由主管机关來制定。根据第四項的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申请免除第一項规定比率的限制,但风险敞口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一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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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