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的交易範圍和限制。根据第一項的規定,這些業務可以進行與期貨相關的交易,這些期貨交易已經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以及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的非交易所交易的金融商品交易,這些金融商品可以與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或有價證券指數相關。根据第二項的規定,为了符合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的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可以免除第一款的限制,前提是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第三項规定了融资比例、风险分配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规范由主管机关來制定。根据第四項的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申请免除第一項规定比率的限制,但风险敞口不得超過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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