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應分散投資」,并规定了投资標的的分散比率限制,具体如下: 1. 对于每一个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资任一公司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及認購權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且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 对于全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资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3. 对于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资於任一受託機構募集及私募受益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任一特殊目的公司募集及私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4. 对于运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存託憑證,应与所持有的存託憑證发行公司发行的股票进行合并计算,以合并计算得投资之比率上限;存託憑證的金额应以该存託憑證表彰股票的股份数额进行计算。 5. 对于运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認購權證,其表彰股票的股份数额应与所持有的標的證券发行公司发行的股票进行合并计算,以合并计算得投资之比率上限。 6.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在全权委托投资契约中另有约定的情况,除非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七款中规定的投资標的。 根据上述规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运用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时,需要遵守相应的分散投资比率限制。例如,对于投资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等资产,其总金额不得超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二十,并且每个公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另外,对于存託憑證和認購權證的投资也有相应的限制。 参考资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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