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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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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必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在進行相關資金的匯出和匯入時,必須依照中央銀行所制定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和相關規定進行。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希望在台灣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該公司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並遵守相關的外匯申報辦法和規定。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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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