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該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必須取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在進行相關資金的匯出和匯入時,必須依照中央銀行所制定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和相關規定進行。 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希望在台灣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該公司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並遵守相關的外匯申報辦法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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