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資金之匯出、匯入,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