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主管與投資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起,至委託投資資產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根据上述资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1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決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时,负责管理委託投資業務的主管与投资经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义交易者,在持有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期间内,不得进行该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的交易。 參考資料: 行政院證券期貨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法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行為負責主管部門之管理辦法,第19-1條(查獲於2022年8月22日),https://www.sfbc.gov.tw/ch/home.jsp?id=115&parentpath=0,17,114, 相關法規列表,搜尋關鍵詞"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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