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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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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並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
  2. 2.前項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應依本法、本辦法與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可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了接受委託人的原始信託財產,這些事業應該滿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的條件。此外,他們還需要按照本辦法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 2.進行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除了需要遵守本法、本辦法和相關法令外,也需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信託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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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