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1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可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了接受委託人的原始信託財產,這些事業應該滿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的條件。此外,他們還需要按照本辦法以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 2.進行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除了需要遵守本法、本辦法和相關法令外,也需遵守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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