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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向本會申請准。
  2. 任何人經前項核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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