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要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的任何人都不得經營有價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根據最新的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於2020年7月1日發布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強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前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意味著這些公司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並接受審查程序,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條例。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想要開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公司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財務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並經過審查程序。只有在核准後,該公司才能合法地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面遵守相關法規,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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