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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全權委託投資案件,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分及申報之紀錄,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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