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逐條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可以運用和範圍的閒置資金,包括: - 現金 - 存放於金融機構 - 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 進行短期票券和債券的附買回交易 - 購買本國信託業發行的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其他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遵守本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 2. 第二項對"閒置資金"進行了定義,指委託投資資產除了投資於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定義為有價證券的資產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資產外的其他具有流動性的資產。 3. 第三項規定,金融機構(第一項第二款)以及進行短期票券和債券的附買回交易(第一項第四款)的對象,應符合主管機關(本會)所定的條件;進行短期票券的交易(第一項第三款)的短期票券,應符合主管機關(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實施辦法》,投資閒置資金時,可以依據主管機關(本會)所公告的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比率要求進行存款(第13條第1項)。至於短期票券和債券的附買回交易,則必須符合本會所定的條件(第22條)。關於短期票券交易中使用的短期票券,應符合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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