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如果因法令變更而需要增加投資或交易範圍,應在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并經董事會通過。此外,在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果因法令變更而需要增加投資或交易範圍,應先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修訂,才能進行相應的投資或交易。 這些規定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面對法令變更時,必須按照法規要求調整其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和會計處理事宜。在進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前,也需要確保相應的投資或交易範圍已經在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得到修訂。這些要求旨在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能夠符合法令變更的要求,有效管理風險並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根據這條規定,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因法令變更而需要調整投資或交易範圍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增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的修訂等措施是必要的。 這些規定提供了管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相關要求,以確保公司能夠適應法規變化,並確保其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它強調了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包括風險監控和會計處理,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這些規定,公司在面對法規變更時,應該第一時間進行內部控制制度的修訂,并確保相應的投資契約符合法規要求,以確保其業務能夠合法、合規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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