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釋義: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 這項規定指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與客戶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並負責處理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開戶、款券保管、保證金和權利金的繳交、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項。 2. 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同條第六項自行約定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根據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規定,對於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或自行約定委託投資資產的保管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 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與客戶個別簽訂,除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之委任或信託。 根據這項規定,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在進行第一項的委任或信託契約時,應與客戶進行個別簽訂,除非法令或本業協會另有規定,否則不得接受共同的委任或信託。 4.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執行第一項之業務,應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在執行第一項的業務時,應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約定的範圍和限制事項。 5. 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本會核定。 根據這項規定,第一項中委任或信託契約的內容和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定後,函報本業協會核定。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與客戶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並確保遵守相關的規定和限制。同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在執行業務時,應該審核契約中的約定範圍和限制事項。此外,契約的內容和範本需要由同業公會擬定後經本業協會核定。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透明度和適度管理,以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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