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逐條釋義: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使用委託投資資產進行投資或交易時,必須依據其分析做出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做成記錄。該分析和決定應該有合理的基礎和依據。 範例:例如,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使用委託投資資產進行股票投資。在進行投資前,他們必須進行基本面和技術面的分析,以便做出投資決策。 2. 前項的分析、決策、執行和審查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確定,並確實執行。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確定內部控制制度,以規定各項分析、決策和執行的程序和責任。 3. 對於前項的控制操作應該保留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保留有關分析、決策和執行的記錄,以供審查或檢查。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該按客戶分別設立賬戶,並按天記錄客戶資產的交易狀況、委託投資資產的庫存數量和金額。 範例: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投資,他們應該將資產的交易情況、庫存和金額按客戶分別記錄在賬戶中。 5. 客戶有權查詢前項資料,受委託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拒絕。 範例:如果一個客戶想要查詢自己的交易情況或委託投資資產庫存的數量和金額,被委託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能拒絕。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運用委託投資資產進行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投資或交易項目時,應將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的減少。 範例:如果一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運用委託投資資產進行的買賣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項目需要支付手續費或其他交易對手給予的利益,這些費用和利益應該用於減少客戶買賣的成本。 7. 如果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客戶符合相關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與該客戶約定自行處理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的方式,不適用前項規定。 範例:如果一個客戶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相關條件,被委託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與該客戶自行協商處理交易對手退還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全文,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26&parentpath=0,21&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C2010040700000019&links=0,12,26,21,21,2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