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定期向同業公會申報相關業務表冊,並將其送交同業公會備查。 2. 該相關業務表冊的格式則由同業公會制定。即使我沒有具體的資料來源,但可以推測這些表冊的格式應該是由同業公會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所訂定的標準格式,用於記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的相關資訊和記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