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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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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該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第八條第一項之專責部門。但併入後之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專責部門以外其他業務之經營。
  2. 2.前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3. 3.第一項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4.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負責人及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應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及專門學識或經驗,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1-1條的條文,可以針對以下幾點進行解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該設立專責部門來管理相關業務。該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應該具備足夠的資格和能力。如果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被併入其他部門,並且對信託財產擁有運用決策權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 2.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也不得由非登錄專責部門的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其他業務。 3.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負責人和參與信託業務的人員,需要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和專業知識或經驗。 以上解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第31-1條,其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這些法規提供了該條的相關定義、要求和規範。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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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1-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並配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