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31-1條的條文,可以針對以下幾點進行解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該設立專責部門來管理相關業務。該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應該具備足夠的資格和能力。如果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被併入其他部門,並且對信託財產擁有運用決策權的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 2.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的主管和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的業務,也不得由非登錄專責部門的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其他業務。 3.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的業務人員,不得同時兼任買賣執行的業務人員。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其負責人和參與信託業務的人員,需要符合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規定的資格條件和專業知識或經驗。 以上解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的第31-1條,其參考資料為最新的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這些法規提供了該條的相關定義、要求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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